梁平区人民医院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规定
2018-05-03
第一条 凡获批举办的国家、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,必须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要求进行,当年项目当年有效,当年未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的项目,该项目自动取消,拟第二年举办则需重新申报。
第二条 省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举办由项目负责人负责,科教科统筹安排,组织实施。
第三条 凡获批举办的院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,由科教科统一安排时间、地点并刷卡。
第四条 全院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,应保证授课质量,主讲人认真备课,采取多媒体教学形式,讲课后将软盘及讲稿交科教科统一存档。
第五条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,应遵守纪律,服从安排,完成全程培训内容。
第六条 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时,应严格考勤制度。参加学术讲座或其他一次性活动,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不能登记学分。
第七条 举办各类学习班、培训班、研修班要逐日考勤,缺勤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或考核不合格者, 不能获得学分。
第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时,应携带“医疗教育一卡通”,学习结束后,按规定及时刷卡,过期不补记。